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7101民初91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筐市街8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男,该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码头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黛溪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申请人:**美,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美、***、**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美、***、**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