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县码头镇某某牧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县码头镇**牧场。住所地:山东省**市码头镇***。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国际商贸城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县码头镇**牧场与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M1××××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