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2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国际商贸城商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39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审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