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巴州区祥巴建材经营部、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祥巴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孔祥菊。
被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祥巴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调解被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祥巴建材经营部本金9689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立即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