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148号
原告:通江县碧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丰木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让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勇,巴中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跃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平,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瑞跃建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维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君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子华,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6420L。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维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以下简称维君劳务公司巴中公司)。
负责人:邓治平。
组织机构代码:08337451-7。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D区5幢502号。
原告碧丰木业公司与被告瑞跃建筑公司、被告***、被告维君劳务公司、被告维君劳务公司巴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碧丰木业公司以与被告瑞跃建筑公司之间无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跃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碧丰木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瑞跃建筑公司的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碧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仲平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