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6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9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