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3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苟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