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8民初2600号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20***5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允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第三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8404C。
法定代表人:胥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瑞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八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日瑞跃公司合法中标中铁八局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02标土建15工区盾构出渣及渣土外运工程,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7年3月13日夜,瑞跃公司协议车队车牌号为桂A×××××的运渣车在施工现场进行装运作业时与***(车队临聘人员)发生意外,致其受伤。此后,***受伤善后事宜均由瑞跃公司及协议车队协商处理。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第十五条至之约定,瑞跃公司对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及损失,并办理工伤理赔事项,均与中铁八局无关。且在***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上述凭证根本就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中铁八局从未以任何形式向***支付过劳动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非中铁八局员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工伤等系列争议,与原告无关,原告不应承担责任。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瑞跃公司均未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3月12日到中铁八局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02标土建15工区工作。2017年3月13日,***在上述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3月17日,中铁八局与瑞跃公司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八局将其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02标土建15工区盾构出渣工程的盾构渣土外运劳务分包给瑞跃公司。
另查明,2018年1月3日,***作为申请人,以中铁八局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5月25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8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中铁八局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再查明,庭审中,中铁八局陈述,瑞跃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中标,2017年3月17日之前已提前进场进行前期施工工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瑞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中铁八局提交的中铁八局、瑞跃公司、***三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已载明,***与瑞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中铁八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中铁八局主张瑞跃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之前已提前进场进行前期施工工作,***系瑞跃公司的临聘人员,与调解协议书中***、瑞跃公司的陈述相符合,中铁八局的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约定本案受理费由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在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谈懿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