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02民初1465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佛寺村一社八字河边
经营者:***,女,生于1960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胥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