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

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赵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36087270。
法定代表人:涂毅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0096J。
法定代表人:胡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日向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667029.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涂一民
书 记 员 陶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