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1110号之二

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850774P。

法定代表人:俞宏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8954368H。

法定代表人:张天林。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皖0203民初11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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