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1110号之二
原告:芜湖旭日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850774P。
法定代表人:俞宏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8954368H。
法定代表人:张天林。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皖0203民初11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司价值人民币20万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