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133号
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8954368H。
法定代表人:张天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约,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总经理。
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