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新区原永杨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8954368H。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做出的(2020)皖02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9998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1月21日、2月18日、3月23日、4月21日、5月6日、5月27日、6月2日、6月25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
2、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皖P×××××)2005年登记,是否还登记在***名下需要核实,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查封可申请,本院核实;
3、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芜湖市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45幢号403房产(属于阳光半岛产业无法查封);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芜湖县湾镇辉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反馈拆迁至城东新城小区二期8号楼1单元602室,家庭条件一般,父母不住在一起。上门城东新城小区二期8号楼1单元602室,无人;
6、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719498.00元范围,实际冻结70.51元,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日期2021年1月7日,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7、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198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逐一排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李渝林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