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165号
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341U。
法定代表人:恽奎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文辉,董事。
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1元,由原告芜湖**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