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7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6658021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缘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27217P。
法定代表人:余超,总经理。
上诉人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缘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98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州斯狄渢混合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