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饶市铅山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缘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岭头街3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27217P。
法定代表人:余超,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缘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计23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