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755号之二
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小民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LGGH3P。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万象世纪小区4幢2单元1001室。
代表人:林进寿,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K4BYOM。
被告: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4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62281Q。
法定代表人:李登燊,总经理。
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郓城聚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方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灿
书 记 员 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