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春路90号福兴嘉园1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登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是受雇人,被申请人的工地安全设施配套不到位,造成***在工作中受伤,该责任应由***全部承担。***是听从被申请人的安排去拆模板,对该处的安全不知情。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一审法院认定***承担50%的工伤事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2.工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没有积极将***送去医院治疗,***只好忍痛自行前往。3.不给***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向家人求助医疗费用。4.***工伤未治好,***以医院花钱太多,单方违法办理出院手续,侵害***的工伤治疗权。(二)二审法院没有进行监督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承担全部各项损失差额132033.91元(总额168167.91元,除被申请人已支付36134元,还有132033.91元未支付***)。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4月23日,***雇佣***在工程中从事模板工作,***按每天250元计收报酬。2018年5月18日,***在项目的工地拆模板时卡在未铺设垫板的脚手架而摔伤。当日,***在福清市第三医院诊治后即转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行“尿道会师术”,该院诊断***病情为创伤性尿道断裂、急性尿潴留、尿外渗、泌尿道感染、右额部良性脂肪瘤样肿瘤。***在***领取工资时胁迫其签订协议书后才能领取,***在不知道自己受伤程度及应得赔偿金额的前提下与***签署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达十级伤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亦在判决书尾部告知***前述权利。然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放弃了上诉,且二审又维持一审判决。现***申请再审,与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亦与其二审答辩意见相矛盾,故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陈乐思
审 判 员 陈志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洁君
书 记 员 宋 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