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550005(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