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550005。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劲松、安徽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