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5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4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09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双龙路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54788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富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9年7月30日,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司已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缴费通知,现我司确认未在指定期间内付费,决定不再上诉,由贵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本院认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过程中未按通知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