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139号
原告:张春梅,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天龙广场B座B单元8-3(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874817。
法定代表人:邵思勤,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蓉,女,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东,男,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的原告张春梅与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梅自愿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春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春梅负担。
审 判 员 刘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宇
书 记 员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