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7346号
原告:张志红,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天龙广场B座B单元8-3(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874817。
法定代表人:邵思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蓉,女,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东,男,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张志红与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交纳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红负担。
审判员 向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