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张春梅与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7243号
原告:张春梅,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天龙广场B座B单元8-3(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874817。
原告张春梅与被告重庆诗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滕 磊
人民陪审员  谢乐曦
人民陪审员  谢成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