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特19号
申请人: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16层办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9819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其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