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17)渝0108财保210号

申请人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号房屋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宏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东君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