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周正喜,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本院在**喜申请执行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达混凝土搅拌分公司、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