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47号
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P637G8D。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于2021年11月9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600号。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