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2554号
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文化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81911295J。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招待所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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