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477号
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8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48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