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473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