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473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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