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的(2022)苏0206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98391.21元及利息(以158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158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3362747.2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41929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对天一城A2二期A地块室外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3362747.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无锡市天一城B2地块洋房一、二、顶层露台加雨污水改造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4192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26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391元,由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35元。该费用由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预付,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16391元,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个人、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苏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线索。 2、**被执行人苏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根据案件标的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街××的不动产。 3、**被执行人苏源公司名下有苏B9××**、苏B6××**机动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苏源公司名下持有五个对外投资企业股权,但持股公司存在涉及被执行人案件或者股权被冻结等情况,暂无执行意义。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苏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苏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098391.21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43384元,已缴纳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06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荆 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