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261号
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楼东村。
经营者:周红亮,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A座6夹层。
法定代表人:汤常春,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起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