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32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A座6夹层。
法定代表人:汤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上,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佛爷湾后坝村21号(置信逸都购物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佳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建工)与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影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久建工法定代表人汤常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苏子上,被告(反诉原告)嘉华影业法定代表人王佳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灿、赵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中久建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嘉华影业于2021年3月17日单方解除《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3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建嘉华影城巴中后坝店单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对工期、价款、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截止2019年12月30日,该项目基本完工,被告投入使用,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金额为37万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83万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后由于疫情原因影响施工,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才向原告支付前三期的工程款,已经严重违约,后又由于原告所在地疫情,导致工期顺延,疫情防控结束后,原告已着手恢复影城项目施工,但2021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撤场,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对工程进行验收,拒不支付欠付工程款,也不允许原告进场完成后续施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此外,工期顺延是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的,被告无权解除合同,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底开业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03万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并拒绝对已完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诉被告嘉华影业辩称:一、中久建工存在违约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嘉华影业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1、因中久建工单方原因,导致工期一直延误至今,工期延误时间超过30日,根据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不影响工期,不是中断、顺延期限的法定事由。在疫情好转后,中久建工也未积极复工,反而消极的断续施工;2、案涉工程未全部完工,且中久建工从未提交整体竣工验收,移交竣工资料。截止起诉之日,案涉工程仍未完工,中久建工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与责任;3、中久建工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嘉华影业催告整改后,中久建工仍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施工、整改与维保义务,甚至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二、基于中久建工的违约行为,嘉华影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中久建工的违约行为导致嘉华影业无法按时开业,造成嘉华影业重大损失,包括门店外观形象评价降低、上座率低等,中久建工应当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四、因案涉工程系装饰装修工程,不同于土木建筑、消防等其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重点在于外观形象的美化,其使用功效与外观美化功效可以单独分离,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工程效果图继续验收,足以说明,2020年7月起,嘉华影业使用案涉工程,不等于案涉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五、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嘉华影业已经履行了善意相对人的全部义务,无违约行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嘉华影业已共计支付249万元工程款,该笔工程款是针对中久建工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对价。
反诉原告嘉华影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中久建工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3万元;3、由反诉被告承担由此造成反诉原告的律师费损失92250元;4、本案诉讼费、司法评估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中久建工承包位于巴州区的逸都嘉华影城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价暂计415万元,工期90天,从2019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止,同时对逾期、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仍存在大量的未完工部分,已完工部分亦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此后,嘉华影业不断催告中久建工加快履行合同,但中久建工一直态度消极,且从未向我公司提起工程整体的竣工验收,我公司迫于房租和经营压力,无奈就装修现状进行试营业,但因装修未完工,导致营业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经营惨淡,给我公司造成亏损,随后,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于2021年3月17日向中久建工书面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中久建工于送达之日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综上,中久建工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中久建工辩称:1、案涉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仅余部分墙面清理保洁、线头处理等后续收尾工作没有做,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嘉华影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导致工期依据合同约定顺延,嘉华影业所称付款存在轻微瑕疵并非事实情况,第一期付款逾期了15天以上,第二期付款逾期了近一个月,第三期于2020年8月25日才付清,逾期达到8个月,按照合同约定中久建工应于2020年7月付清剩余工程款,但中久建工仍欠付剩余合同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由于中久建工逾期付款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对后续部分收尾工作尚未完成,后续我公司曾积极准备相关收尾工作,但嘉华影业拒绝我公司进场,导致未能完工,案涉影院已经于2020年1月进行试营业,视为嘉华影业对案涉工程完工验收;2、嘉华影业称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够作为拒绝付款的合法理由,依法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嘉华影业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中久建工与嘉华影业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位于巴州区的嘉华影城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中久建工,工程承包价暂定415万元;工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遇到特殊情形,工期顺延,中久建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嘉华影业,5日内予以答复,不答复视为确认延期;每逾期一天,按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嘉华影业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20%违约金;嘉华影业连续或累计30天不能及时付款,中久建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总额20%的违约金等,双方还约定甲方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可按联系单签证(需经甲方盖章确认)进行调整等。
合同签订后,中久建工组织人员、设备等进场施工,后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问题发生争议。
2021年3月16日,嘉华影业向中久建工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双方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约定工期69天(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6日),截止工期结束,仍存在大量工程未完工,包括影城大堂顶部铝板吊顶、导视系统、墙面污迹处理等以及需整改的细节问题,我司多次要求及时整改,按期完工并提交验收。因受疫情影响,我司于2020年6月中旬不断联系贵公司,贵公司一直未复工,直至7月27日,我司接到国家电影局通知后影城正式复工,贵司也未复工,9月10日,牛卜浩到现场查看并统计未完工及整改项后,施工进度仍严重拖延,直至23日,仅完成了影城大堂顶部铝板内部框架吊顶,此后再无工程进度推进,且多次联系均未按照约定施工、交付验收,基于以上行为,现书面通知贵司:自接到本函件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装修承包合同等内容。3月18日,中久建工向嘉华影业回复《解除合同通知函回函》,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但贵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后由于疫情原因,后续施工未能顺利进行,复工后又进行了部分施工,工期延长系因疫情原因,贵司主张合同解除理由不能成立,我司不予认可。
审理中,中久建工称其已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但至今并未申请嘉华影业竣工验收,经本院释明,中久建工主张工程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完毕,可能涉及鉴定评估,中久建工坚持认为工程已经完工,不予申请鉴定。嘉华影业称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份投入使用。
中久建工向本院提交了自行制作的《逸都嘉华影城(巴中店)增项单(商城增项)》,证实案涉工程增加了部分工程内容,共计378141.26元,同时提交了李宇桥与嘉华影业叶成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就增项内容告知了嘉华影业并取得同意。嘉华影业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微信聊天截图没有提供原始载体,也没有明确增加项具体内容及金额,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篡改、隐匿。
嘉华影业称中久建工未按约完成施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与牛卜浩、李宇桥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在2020年1月工程未完工,嘉华影业一直在催促中久建工赶工,但直至12月份,工程仍存在大量问题,包括漏水、铝板安装等问题,嘉华影业一直在要求中久建工复工、整改。嘉华影业称牛卜浩、李宇桥是中久建工案涉项目的对接人和现场负责人。2、中久建工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及据此自行制作的逸都嘉华影城巴中项目装修未完工项、不合格项的清单,证明未完工项共计617973.54元,不合格项840171.25元。3、装修效果图与实景图对比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图片,证明实际装修效果和中久建工承诺的装修效果存在大量不一致,包括大堂色调、顶部装饰、灯光、墙面污损、装修实用材质、卫生间漏水等问题。4、现场视频光盘。中久建工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后,认为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系嘉华影业单方出具,中久建工已完成案涉工程的装修,仅后续收尾工程未进行。5、注册情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印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巴州消安检字(2020)第003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川巴放字第2020001号)、上座率数据集票房情况统计,证实在2020年1月22日,嘉华影业注册成功,取得开始经营的必备证照,达到开业条件,原计划在春节假期开始进行营业,但由于工程施工未完成、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在7月份试营业后,也由于门店形象问题,导致上座率低。中久建工认为嘉华影业出示的该组证据正好证实在2020年1月22日达到了开业条件,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使用条件,上座率低、票房第低也可能是受疫情或影院地址影响。
另查明,庭审中,嘉华影业与中久建工均认可嘉华影业已向中久建工支付工程款共计249万元(其中2019年11月15日支付83万元,12月12日支付40万元,12月18日支付30万元,12月27日分两次共计支付30万元,2020年1月2日支付30万元,1月20日支付30万元,8月25日支付6万元)。中久建工称嘉华影业存在迟延付款。对此,嘉华影业辩称中久建工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具发票,并提供了与牛卜浩的聊天记录,证实每次迟延付款都征求了牛卜浩的同意,并且仅迟延短时间,不影响中久建工的施工。中久建工认可部分发票开具时间较晚。
嘉华影业还提交了一份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主张律师费92250元。庭审代理人表示该费用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中久建工、嘉华影业的陈述,有双方提交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银行流水、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增项单、报价表、未完工项及不合格项、对比照片、现场视频、合格证、许可证、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回函、上座率数据等证据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久建工与嘉华影业签订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一、中久建工是否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嘉华影业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二、中久建工主张的增项37万元是否应予支持;三、双方是否均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嘉华影业于2021年3月17日发送解除通知的效力。
一、中久建工是否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嘉华影业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庭审中,中久建工主张已于2019年12月31日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嘉华影业不予认可。审理查明直至2020年年底,嘉华影业仍在要求中久建工对有关工程进行施工或整改,中久建工也一直在施工,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中久建工诉称嘉华影业已经实际使用视为竣工验收。本院认为,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未完成施工任务,超过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嘉华影业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后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因此,案涉工程是否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的举证责任仍然归原告。本案原告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且经本院释明后,中久建工不申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根据中久建工提供的证据,本院不能确认中久建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久建工主张的增项37万元是否应予支持。中久建工对此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增项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书面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图,仅能证实可能存在增项,中久建工就增项与嘉华影业进行了协商,但增项金额未得到嘉华影业确认,增项部分是否施工完成无法确定,故对中久建工诉请增项金额37万元不予支持。
三、双方是否均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久建工诉称嘉华影业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嘉华影业诉称中久建工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存在大量未施工部分、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均主张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83万元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嘉华影业确实存在迟延付款行为,造成违约,应当向中久建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嘉华影业申请调减,本院结合被告迟延付款的情况,嘉华影业第一、二次付款迟延的时间均不长,第三次付款原告未提供工程资料以及交付工程的事实,不能证明嘉华影业迟延支付后续款项,故,本院酌定判处嘉华影业向中久建工支付违约金5万元。中久建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且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毕,其行为对嘉华影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嘉华影业的经营损失和必然发生房屋租赁费损失等原因,本院对其主张违约金的金额酌定予以调减,调减为10万元。中久建工辩称系因疫情原因,但约定的竣工期间在疫情爆发之前,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四、嘉华影业于2021年3月17日发送解除通知的效力问题。一是根据合同约定,中久建工逾期竣工,逾期达三十日的,嘉华影业有权解除合同。嘉华影业于2021年3月17日向中久建工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符合合同约定,合同已解除。中久建工诉称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嘉华影业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巴中逸都嘉华影业有限公司负担5685元,由河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喻孟文
人民陪审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