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3民初3390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财产保全费4385元,共计1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