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百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毅龙,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富,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即4100元,由原告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汪滢
审 判 员  笪好胜
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