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汪百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富尔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张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张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张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张俊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苏卡时尚酒店、张俊收入72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