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5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友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05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05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