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4执492号
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1211011元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1211011元(含诉讼费85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资金122552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111011元,交纳执行费1451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