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简称围场华商村镇银行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舜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8民初1535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舜工程承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华商村镇银行)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舜工程承揽有限公司、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围场华商村镇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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