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30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裕华东路**。
负责人:刘国忠,行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裕华区富强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郭永霞,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安胜彪,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永霞、安胜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永霞、安胜彪名下银行存款291987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永霞、安胜彪名下银行存款291987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