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天利水利工程队

原告****被告***、承德县天力水利工程队、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283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被告承德县天利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珠源路。
负责人***,职务队长。
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村委会,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承德县天利水利工程队、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村委会、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县天利水利工程队、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村委会、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承德县天利水利工程队、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西三家村村委会、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
审判长樊晓军
人民陪审员兰振祥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