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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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88号

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3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回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

本院审理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