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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3号楼1单元501室。
被告:**,男,回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
本院审理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