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1民初3401号
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10月21日,被告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以“薛兴勇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告是挂靠单位”为由,申请追加薛兴勇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追加薛兴勇为第三人后,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路  存  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燕
书 记 员    谢 晓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