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2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2024年3月30日向申请人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00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青海世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02执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