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790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华,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华,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辉。
原告***、**与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旭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杨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