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720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4615141U。
住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辉。
原告***与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