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6327号
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3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陈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
负责人:陈蔚。
第三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第三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2元,减半收取3581元,由原告广东轩辕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段琴
书记员任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