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益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2XX81)中X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了**所有的座落在徐州市吴庄1号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字第XX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2×××81)中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座落在徐州市吴庄1号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该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祝干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