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王照先,总经理。
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对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沛县新农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在执行中,沛县新农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协助执行1723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500万元),扣除相应执行费84630元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714.537万元,余款(利息)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5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托